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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不像自然人犯罪那样,犯意产生以后,犯罪人可以立即在该犯罪意志的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单位犯罪从形成犯罪意志到付诸实施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准备的过程,从而构成一个“缓冲”区间,因这一区间的存在,使单位犯罪“行为”有可能只停留在决策形成阶段或者准备阶段,或者单位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各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诸如实施人因害怕事发而放弃等使之成立未遂;或者在一定情况下,该单位自动中止了犯罪,如执行者出于单位利益考虑而中止犯罪并得到决策机构的认可或者先前的决策人员离开了该单位而后续人员决定中止正在进行的犯罪等。
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单位犯罪分别停留在预备、未遂和中止阶段,作为单位犯罪构成的修正状态,对之适用刑罚相对应按照自然人预备、未遂和中止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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