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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两者在客观上都具有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但是两者具有以下三点区别:
1、从主体身份来看,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市场主体,即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性主体,由于该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因此只有在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而抢劫罪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2、从暴力、胁迫程度来看,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要低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必须达到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3、从迫使他人交出的价款与合理价钱、费用的比较来看,强迫交易罪虽然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正常价格即可。对于,以暴力等手段索取,索要远超越正常价格物品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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