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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主观上要有受贿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
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
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1、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
2、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
3、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
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受贿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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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works/101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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