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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新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并起着根本性、全局性的指导作用,所以对单位适用刑罚必须紧紧地把握住刑法的这三大基本原则。
1 .严格遵循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除总则对单位犯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外,分则还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并对之实行双罚制的条文共计96条122 个罪名,其中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 个法条4 种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3 个法条77 种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 个法条4 种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4 个法条34 种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 个法条4 种罪名。对单位成立上述法条所确定的罪名,必须严格执行双罚制。此外,另有7 个法条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罪状,但没有对单位自身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惩罚单位内的自然人。
2 .严格遵守分则所设定的罚金刑标准。
刑法分则共有35 个法条料种罪名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幅度,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9 个法条9 种罪名,走私罪一节1 个法条1 种罪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3 个法条3 种罪名,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8 个法条11 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3 个法条4 种罪名。在罚金的确定方式上有倍数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汾段罚金制等计算方式,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只能在法条规定的幅度内选择。3 .不能对单位犯罪采取以罚代刑的办法。虽然罚款和罚金表面上颇为相似,但性质截然不同。罚金作为刑罚方法,只能对犯罪行为适用,罚款作为行政手段,只能处罚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的严厉性和强制性殊为不等,由此产生的社会评价也完全不同。不能以“未中饱私囊”为由放宽对单位自然人的处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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