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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04.24
【实施日期】 2014.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解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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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regulations/shitifa/83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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