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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8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201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7.05 【实施日期】 2010.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侵犯财产罪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法研[2010]10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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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regulations/jieshi/106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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