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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72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04.24
【实施日期】 2014.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解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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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regulations/chengxufa/84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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