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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995

自动投案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动投案对象
     1,司法机关,是指对犯罪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这些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与犯罪进行斗争的专门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自动投案的首选机关。
    另,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也应包括在司法机关范围之内。
    2,单位、组织或个人
   (1)犯罪嫌疑人系在职、在岗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投案。
   (3)犯罪嫌疑人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及农村个体手工业者等,可以向其所在的乡村基层组织如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投案。
   (4)犯罪嫌疑人系在校或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其就读的学校或者其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投案。
   (5)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即某些个人投案。
    自动投案符合的条件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p#分页标题#e#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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