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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时没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真实身份属自首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3-15浏览量:1242

【案情】

被告人韩某2012年5月3日9时许,到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同日11时许,被移送至某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因当时韩某未如实供述,没有形成讯问笔录,晚上23时许,经过该队民警对其进行思想工作后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同案犯江某的真实身份。被告人江某2012年6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韩某到6月26日供述同案犯是江某,因为江某是其老婆家亲戚,所以未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真实身份。

【评析】

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自己罪行如实供述,除供述自己之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共同犯罪案件中之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须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须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故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所需“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具体内容,除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以外,主要是同案犯之个人基本情况,即同案犯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体貌特征、工作地点等个人自然、社会情况。

而本案中的被告人韩某在主动投案后,碍于亲情没有供述同案犯的真实身份,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侦破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knowledge/routine/69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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