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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假“香奈儿”“LV”等品牌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判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23

网店销售假“香奈儿”“LV”等品牌包  两80后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判刑
一80后大学生毕业后经营实体店生意,因效益不好继而转为在淘宝网上开网店,经营初期销售量少,为获得利润,便从外地另一男子的实体店中大量购进假冒“香奈儿”等知名商标品牌女包,通过网店联系客户,再通过快递销售全国。目前,2名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判刑。

80后大学生张某毕业后在菏泽某商业街经营一家实体店,主要销售服装、箱包等商品,“开店伊始,销路没有打开,顾客很少,而每月的房租等费用很高,入不敷出。”张某说,2013年8月份,他关掉实体店,以其对象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网店,以销售女包为主,但是因销售量少,一直不赚钱,为了获取客观利润,张某盯上了假冒品牌女包。

2013年9月份,张某通过网络与河北经营箱包实体店的徐某取得联系,于是,张某从徐某处大量购买假冒“香奈儿”“LV”“普拉达”等知名商标品牌女包。张某先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账户把钱打进徐某账户内,然后通过物流将物品发货到菏泽,张某通过网店联系客户,再通过快递将假冒品牌的女包销售全国。

张某坦言,其中受客户欢迎的一款香奈儿女包的进货价为22元,销售价为49元,“其实,客户在购买前便知道这是仿造的,彼此心知肚明。”他说。据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的假冒“香奈儿”女包通过网店销售,销售额达到30余万元。

近日,牡丹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综合张某和徐某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相关刑事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刑事知识有期徒刑缓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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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97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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