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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鸡本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加工销售流入市场。然而,却有黑心的商贩将病死鸡处理加工后送进市场销售。近日,山东省莱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注食品的案件。
据李某供述,他跟王某组织人员在王某经营的养殖加工厂内收购、加工、销售病死鸡,王某负责账目。为了能够确保病死鸡收购,王某与唐某签订了收购病死鸡协议,唐某以每只病死鸡0.8元的价格为王某、李某提供病死鸡。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处唐某销售给王某、李某的病死鸡数量记录单据一宗,该单据显示,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共交易8000斤病死鸡。
据悉,李某原本是一狐狸养殖户,在养殖狐狸期间,李某经常到食品公司收购鸡产品。期间他发现养鸡场运送活鸡到食品公司后,有些鸡病死了、捂死了,按照国家规定,死了的鸡不能加工销售,必须进行深坑掩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李某由此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便通过关系找到了养殖户唐某签订协议,由唐某将病死鸡销售给李某。
于是李某和王某迅速购买了脱毛机、速冻机等设备,在王某的养殖厂建起了加工厂。病死鸡源源不断地流进加工厂,李某雇佣的工人从中挑选出一些成色较好、颜色不深的病死鸡经脱毛加工、冷冻处理后,李某将这些变身为健康的鸡产品送往自己家亲戚朱某、李某某处销售。在利益的驱使下,朱某、李某某将李某送来的鸡产品全部销售到昌邑、淄博等地。
案发后,公安局当场查获加工完毕的涉案价值80余万元的病死鸡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李某儿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刑事罪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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