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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在发放贷款和出具金融票证的过程中,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1743.5459万元,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原行长余国蓉近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国蓉于1990年1月至1998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行长,其间,余国蓉于1994年至1998年期间,在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向重庆渝中实业总公司、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和出具金融票证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授意并伙同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向上述公司违法发放贷款。
截至1999年6月25日,上述5家公司欠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18067万元,截至2013年11月27日,已经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1743.54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国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余国蓉辩称违法发放贷款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其辩护人还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重庆市五中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相关刑事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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