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上海闵行区张某以“疏通关系”为由,与被害人马某签订合同,约定马某支付50万元用于“打点”交通局领导以获取拆迁补偿款。张某虚构其与交通局领导的关系,骗取马某50万元后未履行承诺。两年后,马某报案,公安机关追回20万元赃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还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最终,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促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张某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二、法律争议与定性分析
1.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 普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骗取财物,不依赖合同关系。本案若定诈骗罪,涉案金额5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合同诈骗罪: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实施诈骗,需证明合同形式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本案中,张某与马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如退还条款、利息计算),形式上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律师通过强调“合同载体”的核心作用,成功将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使量刑幅度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赃款处理的争议
- 若定诈骗罪,追回的20万元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 定合同诈骗罪后,赃款被视为合同诈骗的直接损失,需返还被害人。此结果既符合《刑法》第64条“责令退赔”的规定,也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三、辩护策略的核心突破
1. 实体辩护:合同要素的强化
律师通过以下路径重构案件定性:
- 合同真实性与诈骗意图的分离:尽管合同内容基于虚假承诺,但其形式合法,双方签字确认,符合合同诈骗罪“利用合同”的特征;
- 损失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马某支付50万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非单纯受骗,强化了合同在诈骗行为中的工具性作用。
2. 程序辩护:量刑协商与认罪认罚
- 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张某认罪悔罪,主动退赃20万元,并通过量刑协商争取缓刑。此举既降低司法成本,又实现刑罚轻缓化。
四、司法实践考量与启示
1. 上海司法特点:证据审查与罪名辨析的精细化
- 上海法院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严格,本案律师通过质疑“非法占有目的”的单一性(张某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部分拟用于“打点”),削弱了普通诈骗罪的直接故意认定,为罪名变更提供空间。
-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因涉及经济活动,法院更倾向于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避免“以刑代民”。
2. 辩护策略的启示
- 罪名选择优先于量刑辩护:在证据允许时,通过变更罪名直接降低量刑幅度,比单纯罪轻辩护更有效;
- 程序与实体辩护结合:利用认罪认罚制度降低量刑风险,同时通过实体辩护改变定性,实现双重优化。
五、结语
张某合同诈骗案展现了刑事辩护中“实体定性优先”策略的核心价值。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上海司法实践对证据和程序的严格审查标准,成功实现罪名变更与量刑优化。此案启示辩护律师需深度融合法律解释、证据分析及司法裁判倾向,方能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85.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