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上海市某男子因在社交媒体平台多次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他人,导致多名受害者名誉受损并引发社会秩序混乱,被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该案因涉及网络诽谤与公共秩序破坏的双重危害,成为近年来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与罪名解析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构成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该罪行的客观行为包括: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或通讯群组;
- 发布制作、销售违禁品或违法犯罪信息;
- 为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本案中,被告通过社交媒体散布虚假信息,符合“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构成要件,且因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与诽谤罪的竞合问题
若虚假信息直接针对特定个人,可能同时构成诽谤罪。但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名誉,更扰乱了公共秩序,故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体现了“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争议焦点与司法实践
-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律未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量化标准。本案参考了虚假信息的传播量(如转发次数、点击量)、社会负面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受害人数量等综合因素。类似案件中,若仅涉及少量传播或无实际危害后果,可能仅受治安处罚。
- 主观故意的推定难题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若曾因同类行为受处罚,或信息内容明显违法(如涉及毒品、枪支),可直接推定其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多次发布虚假信息且拒绝删除,成为认定故意的关键证据。
- 网络平台的责任边界
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采取技术拦截和报告措施。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相关平台因及时删除部分信息未被追责,但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仍是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的扩张与限缩
- 从严打击的司法趋势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采取“打早打小”策略,将预备行为(如设立犯罪群组)独立入罪。本案判决体现了这一倾向,但也引发“过度预防”的担忧,例如如何区分“恶作剧”与犯罪意图。
- 技术证据的审查困境
网络犯罪依赖电子数据取证,但实践中存在鉴定程序瑕疵(如未规范保存原始数据)、技术术语理解偏差等问题。本案中,法院采信了经公证的传播数据链,但部分类似案件因证据瑕疵导致改判。
建议与启示
- 完善司法解释
需细化“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明确传播量阈值或损害后果等级,避免同案不同判。
- 强化平台监管与技术合规
推动平台建立更高效的违法信息筛查机制,并探索“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明知违法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
- 优化主观认定规则
借鉴域外经验,通过行为模式(如匿名账号、反复发布)辅助推定主观故意,同时允许行为人举证反驳(如证明信息误转)。
- 加强公众教育与法律宣传
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如最高法公布的网络敲诈案例)警示公众,明确网络言论的法律红线。
结语
本案反映了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双重挑战:既要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又需防止刑罚权过度扩张。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技术赋能与司法理性,在保护公民权益与维护网络清朗之间找到平衡点。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8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