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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是受社会保护的一大弱势群体,但是有些聋哑人却偏偏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来行使犯罪,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聋哑人犯罪团体。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即使是聋哑人等弱势群体,构成犯罪的仍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在个案中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其处罚。
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古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现钱包被盗,钱包中有现金和多张银行卡。经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实地走访,民警初步锁定了一男一女两名盗窃嫌疑人,然而监控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实施盗窃前,两名嫌疑人打出了奇怪的手势,好像是在进行交流,难道是聋哑人作案?经过进一步分析研判,确定两名盗窃嫌疑人均为聋哑人,民警通过追踪,最终在一辆公交车上将两名嫌疑人李某(男,35岁,泰安人)、王某(女,36岁,莱阳市人)当场抓获。由于沟通不便,民警在手语翻译人员的帮助下,对二人展开了讯问。但在讯问的过程中,两人各执一词,都各自咬定是对方指使自己盗窃的,以此想要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在证据面前,两名嫌疑人最终交待了曾多次“合伙”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的犯罪事实。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沪律网提示:聋哑人作为一类生理上存在一定缺陷的主体,刑法出于保护其特殊利益的考虑,因此对又聋又哑的人以及盲人犯罪后的处罚,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一定是又聋又哑的人,而不能是只聋或者只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应当”一词,因此法院在最终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完全按照法定刑来处罚。同时本案的嫌疑人是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构成盗窃罪,以涉案的财物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7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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