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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的亲人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想办法为亲人开脱,只有极少数人才会选择“大义灭亲”。在北京市经营一家度假村的张某,便是“大义灭亲”的少数人。
刚过二十的刘某并无工作,平日无所事事,经常在其母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的度假村居住。一来二去,刘某便对度假村的服务员起了不该有的心思。2016年10月7日,刘某深夜强行敲开服务员孙某的房间,要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孙某不愿意并在屋内挣扎闪避,不料却更加激怒刘某,招来刘某的一顿暴打。随后,强行将孙某推倒在床上,脱去其衣服,对孙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孙某心下难过却不敢揭发此事,只能找到同事李某哭诉,不料李某在2016年9月13日也曾遭到孙某的强迫,但最终未成功实施。二人认为此事性质十分恶劣,互相鼓励下找到刘某的母亲,即度假村的老板张某揭发了此事。张某想起儿子刘某从两年多前起精神上似乎有些异常,发病时不分场合会乱发脾气,并且一直不愿就医。
得知二女的遭遇后,张某最终决定帮助她们报警。法院受案后,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并未公开审理。经过调查,刘某在案发时,并没有发现精神病的症状,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孙某被打致颈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对服务员李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李某表示谅解。最后,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沪律网提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为了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在孙某拒绝后,仍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孙某意志,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造成了孙某颈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6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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