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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的移植成为了现实,但也衍生了人体器官的买卖等犯罪行为,其中肾脏的买卖是最常见的,许多人为了几万元钱将自己的肾脏卖掉,而中介出卖一个肾脏往往能牟取暴利,这让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针对人体可以移植的器官,像组织出卖血液就不构成此罪。
今年5月10日,岳塘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薛某、冯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张某、伍某、周某以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提起公诉。这是湖南省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5月,王东(化名)因饱受尿毒病症的痛苦而向李某甲提出非法肾移植需求,李某甲答应后即联系薛某商定手术事宜。薛某继而联系供体中介冯某,要求其提供适格的肾脏供体。后由薛某负责安排配型检查、联系手术场所、购置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冯某负责提供肾脏供体、联系手术医生中介李某乙,李某乙负责组织手术医生,周某负责提供手术场所、安排护士并照顾术后供体。2017年6月8日20时许,在薛某、供体中介冯某、李某甲、医生中介李某乙的组织下,手术主刀医生黄某、麻醉师张某、手术助手伍某及受体王东、肾脏供体邹文(化名)在湘潭某民营医院,进行了换肾手术。术后王东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46万元,肾脏供体邹文得4万元,余下款项由薛某某等8人分得。然而王东在被送往长沙某医院进行术后治疗检查时发现,肾脏移植失败,后到武汉161医院对移植肾脏进行摘除。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对象是人体器官,要注意只包括了活体器官,而不包括尸体的器官,组织行为既包括经营人体器官买卖活动,也包括以招募、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器官的行为,还包括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中既有中介人,又有医生和其助手等,他们都参与到了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当中,构成共犯。肾脏供体邹文是出卖自己的人体器官,就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5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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