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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杨某担任某公司销售员期间,具有收回货款的职务便利。杨某先后将客户等人支付给某公司的货款共计10余万元收回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上缴而用于自己装修房屋和购买彩票。2014年2月,公司发现杨某差款后,杨某即伪造了一张“某实业有限公司”欠条,谎称系某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后被某公司拆穿。
【评析】
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作为某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货款用于装修房屋和购买彩票,且在被公司发现后,其伪造欠条,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务的所有权,而非暂时挪用。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例,杨某作为某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货款用于装修房屋和购买彩票,且在被公司发现后,伪造欠条,其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务的所有权,而非暂时挪用。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应予职务侵占罪论处。#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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