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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存入纪律廉政账户的现金是否计入受贿金额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661

【案情】

2008至2012年间谢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2年 2月谢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情况后,害怕受到处理,遂让人将15万元存入纪律廉政账户。2012年11月谢某主动到纪委交代受贿事实。诉讼中针对谢某主动存入纪律廉政账户的15万元是否计入受贿金额产生分歧。

【评析】

本案的谢某在将钱存入纪律廉政账户前就已经知道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情况,因为害怕被处理才将钱存入廉政账户,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故该15万元应计入受贿金额。

根据设立纪律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而收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折价款等,通过存入纪律廉政账户,而视为拒贿。但如果收受人已经知道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因担心受贿事实泄露而将收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的,不应视为拒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本案中,谢某是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情况后,将钱存入廉政账户,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追究刑事责任,而并非是为了拒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认定为拒贿。因此,谢某虽然将15万元存入了纪律廉政账户,但并不影响将该款项计入受贿金额进行定罪量刑。

将收受的款项存入纪律廉政账户是否计入受贿金额,应根据收受人存入纪律廉政账户时的时间节点以及其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考量。从时间先后上可以有两类情况区分,一类是在被纪委或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调查前,无论收人是因无法谢绝还是被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或害怕被查处等何种原因,将收受到的款项存入纪律廉政账户后均应视为拒贿。另一类是在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调查本人并不知已经被调查而主动将所收款项存入纪律廉政账户的,有拒贿的主观目的,应视为拒贿。另一种是因为自己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或事已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应以受贿论处,该款项应计入受贿金额,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收受人并无拒贿的主观目的,应认定为逃避处罚而不得已为之。

 

相关刑事罪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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