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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案后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自首?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2

【案情】

被告人樊某、曹某均系某食品有限公司配送员,负责该公司货物配送和货款收取工作。2014年3月14日樊某提出以谎称近日所收取货款被盗的方式非法占有该公司货款,得到曹某的同意。同月16日15时许二被告人驾车向部分副食店配送货物,并根据公司欠账单向欠款副食店收取货款18000余元,后樊某再次提出占有货款,曹某同意以上述方式占有二人近日所收取的货款80000余元并予以一人一半私分。之后,樊某向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谎称二人所收取的货款80000余元被盗,后在黄某的要求下,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货款被盗,以图继续占有该款项。

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樊某、曹某存在侵占货款的嫌疑,便电话通知二人到案调查货款被盗的事实,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赔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损失,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评析】

虚假报案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既遂后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侦查机关的判断,但是侦查机关还未掌握足以断定被告人实施行为的证据、线索时,通知二被告人接受一般性调查,二被告人没有逃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二被告人虚假报案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刑法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保持或者利用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又实施的一个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

本案中二被告人先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状态犯。二被告人利用负责给公司收取货款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侵占的财产数额较大,同时又欺骗公司的负责人,谎称被盗,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一过程中,二人的行为使公司财物受到损失后,犯罪便终了,但是不法的状态仍然在持续。之后公司负责人要求报警,二人为了继续确保对同一公司财物的不法占有而报警并虚假陈述,编造二人在收取货款后送货时,货款放在驾驶室时被盗,其虚假报案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掌握足以断定二人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线索,在得到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后,对二被告人进行了一般性排查询问,二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在投案上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p#分页标题#e#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二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二人合谋侵占公司货款的过程及虚假报案等全部事实,结合其自动投案的情节,二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相关刑事罪名:职务侵占罪

相关刑事知识:自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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