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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交房首付北京七一棉纺厂长获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13

2007年,因为自家买房首付凑不齐,被告人王树国在担任北京七一棉织厂厂长期间,伙同被告人王群,在棉织厂业绩考核中,单独设置一项特别贡献奖,通过兑奖、转股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财产73万元。另据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指控,王树国和王群还涉嫌行贿罪。记者今天上午从房山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1年6个月。

2000年王树国被任命为北京七一棉织厂厂长,2001年,聘任王群担任王树国助理,2007年,二人又分别被任命为改厂的“十五”建设委员会主任以及副主任。

据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6年间,在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对北京海淀某地区进行一级土地开发过程中,北京七一棉织厂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建筑公司腾退的用地搭建临时建筑,并擅自接通了自来水和污水管网系统,并将上述临建用于出租,此部分收入是七一棉织厂的重要经济来源。

建设公司负责此地块开发的工程建设部副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发现此事后,并未制止,为七一棉织厂谋取上述利益提供了便利。后据被告人王群供述,他和李某是发小,关系匪浅。

2007年3月,七一棉纺织厂为感谢李某,经王群提议,被告人王树国决定给予李某40万元。

据检方指控,2007年,王树国伙同王群,在没有经过七一棉织厂领导班子同意的情况下,在业绩考核中,设立了一个“特别贡献奖”,给予王树国60万元奖励,给予王群30万元奖励。

“2007年6月份,我和王树国都要买房,但是凑不齐首付款”,王群供述说,“这个特别贡献奖还有两个人,一个是建设公司的副经理李某,还有一个是我同学。”

王树国拿到这笔钱的第二天就去支付自己的购房首付款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被告单位,即北京七一棉纺织厂,公诉机关认为其涉嫌行贿罪。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单位七一棉织厂、被告人王树国和王群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王树国和王群犯贪污罪。

 

相关刑事罪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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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2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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