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职务类型犯罪 » 安徽一反贪局长因受贿获刑十三年六年四审维持原判

安徽一反贪局长因受贿获刑十三年六年四审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32

反贪局长受贿135万元被判刑十三年,狱中申诉六年,法院四审该案,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遥受贿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张遥曾任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副检察长,从事检察工作30年,2008年因涉嫌受贿被刑拘。

张遥受贿案中共涉及两起受贿事实。第一起是1997年7月,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姜某通过关系人把一份房地产项目建设办理手续费的费用减免请示交给张遥,张遥找有关部门批准了这一请示,该公司付给张遥20万元。

法院认定的第二起事实是,2001年张遥介绍合肥立诚房地产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项目协议,后因故双方解约,城建公司返还立诚公司300万投资款,并给予立诚公司解约补偿款300万元。张遥在此过程中向立诚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索贿115万元。 城建公司总经理汪强曾在证言中称,300万元补偿是在张遥提出补偿“尽量往高处靠”的情况下做出的。

2009年4月2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遥受贿13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后,张遥提出上诉。张遥在法院的庭审中曾提出:“那份减免请示我之前从没看到过,更不要提我帮人办这件事。”其辩护律师则认为,法院认定张遥拿20万元好处费的直接证据是房地产公司姜某的证言,且姜某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采信。

对于第二起受贿事实,张遥的律师指出,同一时期城建公司给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解约赔偿,有比300万元更高的。张遥曾借给了陈某某50万元作为投资款,张遥未索要一分钱的好处费,有陈某某写借条为证。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仍维持原判。

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1年以“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合肥中院再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裁定。此后,张遥之妻继续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对张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相关刑事罪名:受贿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p#分页标题#e#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2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