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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许某得知自己家的房屋即将被拆迁,为得到更多的拆迁费用,便想找关系办理房屋产权证,经人介绍找到魏某,魏某说自己可以帮忙办理房屋产权证,魏某又通过关系找到在房产管理处负责人左某,让其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魏某分两次收取许某4万元,将其中的2万元分两次给左某,扣除办证费用自己得1万元。左某收到钱和部分相关手续后,见缺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便通过私人关系弄了3份,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许某办理了3份“房屋产权证”。
【评析】
律师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左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是就犯罪主体而言,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魏某是行贿罪的一般主体;左某在该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素。
二是就犯罪主观而言,本案中,魏某帮助许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从中获利,并向左某行贿2万元;左某收到钱后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素。
三是就犯罪客体而言,本案中,魏某、左某的行为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体要素。
四是就犯罪的客观而言,本案中,魏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万元)并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违规不经实地勘查,创造条件为请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素。
综上,律师认为魏某花钱帮助许某找左某办房屋产权证不是交易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左某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办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相关刑事罪名:行贿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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