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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取补贴款,贪污罪责难脱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8-11浏览量:1659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某村委党支部书记兼主任胡某、文书赵某经负责该村小麦种植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营销员甘某提议,三人共同策划后被告人胡某、赵某与被告人甘某分别假冒农户名义,在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满城县支公司支付保费,编造虚假理由套取高额理赔款。
    其中被告人胡某、赵某以农户名义投保小麦种植保险28859元,共同骗取小麦理赔款43757.34元;被告人甘某以农户的名义投保小麦种植保险36000元,骗取小麦理赔款49580.49元 。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非法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而从犯罪构成的理论上来说,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则必然是复杂客体,即改罪行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四)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赵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与保险公司人员甘某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甘某在骗保过程中起到挑唆,策划且参与具体实施,应按共同犯罪处置。三被告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后编造虚假理由分别骗取高额理赔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p#分页标题#e#
 
【判决】
    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下判后,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对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认定时,应具体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要形式、侵犯对象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122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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