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熔化铅条制成铅弹卖与他人获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熔化铅条制成铅弹卖与他人获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57

【案情】

2013年12月彭某请祁某帮忙从网上购买了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1套,又让叶某帮忙从网上购买了熔炉和铅条等制造气枪铅弹的原材料,然后自行非法制造铅弹809发并销售给他人400余发。  

【评析】

彭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本案中彭某私自购买了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熔炉和铅条,利用熔炉熔化铅条做成气枪铅弹,气枪属于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该枪弹也应当认定为弹药,因此,彭某制造铅弹809发并销售给他人400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90.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