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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0

【案情】

2012年8月被告人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张某诉至法院,黄某败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张某的申请下,2012年10月29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了黄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柳工装载机。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因无力偿还李某欠款,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柳工装载机变卖而是来用于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日即决定对黄某司法拘留15日,后又经审查黄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法院于同年3月1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日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某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先前被司法拘留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起刑时间是2013年2月10日还是3月1日。司法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理由在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公安机关对达到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不论是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案中,基于黄某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这一事实,对其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亦或刑事强制措施,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日期应该折抵刑期,那么对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而受到的司法拘留的日期亦应予以折抵刑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据此,可以参照该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给予其司法拘留,因同一行为被法院判处徒刑的,也应予折抵刑期。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相关刑事知识: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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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7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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