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单独与儿童接触。
法院审理查明,6岁女童王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2014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赵某家安装宽带,由于线路出错遂外出调试,后赵某因单位临时有事而赶回单位,留女儿王某一人在家。刘某调试完设备后返回继续安装宽带,此时发现王某独自在家,便临时起意对王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刘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悔过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单独与儿童接触。
■法官说法■
禁止令画出保护儿童的红线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该法官指出,法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相关刑事罪名:猥亵儿童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65.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