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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林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未停车查看即驶离现场,后于同日18时罗某电话报警称其在路上撞了一条狗,回去查看找不到现场。此时交警部门告知其撞的是人,让其在原地等候,之后交警将其带到警局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认定其行为是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在侦查阶段及法庭调查过程中罗某一直主张事故发生时自己并不知道撞的是人,以为撞了一条狗。经过法庭教育,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罗某承认事故发生时其知道是撞了人,但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所以逃离现场,最终因为不确定被害人伤到什么程度,电话报警。
【评析】
被告人主动到案,并且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然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隐瞒了表明其真实内心的重要客观事实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其该行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虽然罗某自动投案后,在侦查阶段至法庭调查阶段一直供述事故发生时他是不知道撞了人认为是撞狗而驶离现场,影响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对其定罪量刑;但是罗某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供述了其知道是撞的人而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果罗某在一审判决之前一直未供述其当时知道是撞了人害怕承担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事实,不能认定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不能认定其自首。#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相关刑事知识:自首、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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