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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玩枪走火死亡由谁担任责任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92

【案情】

2008年4至5月间,被告刘少民到废品收购站购买了一根细的铁管,把打黄油用的钢条磨制后封在铁管的一头,制成了枪发射装置,用火药安在发射装置上作为底火,并用胶布包扎发射装置,制成一支能正常射击性能的枪的枪管,并把火药和钢珠灌入枪管中,等需要时使用。200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刘少民的邻居于参杰到刘少民家借用这把枪支。于参杰把枪拿到家门口想加装枪托,此时,于参杰的胞弟于航回到家里,见到枪管后就拿起来玩,不小心将枪管的发射装置撞击到地面引起反弹,枪管所射的钢珠击中于航的头面部,使于航受伤。刘少民听到枪响后赶到于参杰家,见状即打电话给120求救,并和于参杰一起随医护人员抬送于航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航经抢救无效后于同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于航是因头部受到枪击伤造成脑干损伤而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少民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杀伤力的长砂枪的枪管。刘少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另查明,被告刘少民分别于2009年10月21日、及同年12月5日赔偿于航亲属丧葬费、医药费共10000元。因原告于航的亲属与被告刘少民、于参杰协商赔偿事宜没结果,原告上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0000元。原告放弃请求于参杰赔偿损失。

【分歧】

于航玩弄枪支走火死亡由谁担责,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被告刘少民非法制造枪支,并将枪支借给于航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造成于航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刘少民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韦少民非法制造枪支,造成陆航死亡有过错,被告陆参杰借用枪支,对枪支管理不善,造成陆航死亡也有过错,故被告韦少民与陆参杰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陆航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刘少民、于参杰、于航都有过错。被告于航应知道枪支的危险性仍随意玩弄枪支,造成自己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刘少民非法制造枪支,后来又枪支借给他人,对于航的死亡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被告于参杰对借来的枪支管理不善,对于航的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被告刘少民、于参杰都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而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却少的部分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而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相对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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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刘少民违反国家枪支有关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造成枪支走火使于航死亡,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于航玩弄枪支,也违反国家枪支有关管理规定;同时,于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枪支的危险性却玩弄而造成自己死亡,于航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于参杰应当知道国家禁止私用滥用枪支,并且对借来的枪支管理不善,对于航的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因被告刘少民、于参杰都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由于航自行承担本事故70%的责任,被告刘少民承担本事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于参杰应承担参此次事故15%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放弃要求对于参杰提出请求赔偿,应予以准许。

 

相关刑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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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3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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