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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5-07浏览量:641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钱某趁室友不在寝室之机盗走两名室友的两台电脑(价值4700元)。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捉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2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2张居民身份证均系真实证件。据钱某供述,由于其年龄小不好找工作,遂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卖家购买了两张身份证以备找工作时使用。公诉机关以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钱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钱某构成盗窃罪。因钱某购买居民身份证的事实仅有其供述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钱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分析】
  本案法院从事实认定层面,以证据不足判决钱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罪的处理结果无疑是正确的。笔者拟从法律适用层面对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探讨。
  本案公诉人认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凡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书,用于证明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的,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证件,是国家机关证件。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扰乱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秩序,而且不法分子利用所购买的他人的真实身份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了伪造、变造身份证罪,这是立法的漏洞。既然居民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笔者认为,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 “国家机关证件”应该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使用的证件,该证件不仅要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而且必须是由国家机关或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凭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信用。该法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一选择性罪名,其中国家机关证件是与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列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也应该是与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性质等同的,即都是代表国家机关并由国家机关使用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虽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但是由公民个人为证实自己的身份而使用,从性质上看属于私文书。
  其次,从法律体系上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而第三款又规定“变造、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明文规定。该款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单列为另一罪名。如果说居民身份证也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的话,立法机关显然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单独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再规定一个新罪名,只要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就行了。这显然不能将其理解为立法的漏洞,而只能认为刑法并不惩罚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p#分页标题#e#
  最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尚不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购买真实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诚然,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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