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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亲生子女出卖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7-17浏览量:473

【案情】
    2005年在外打工的郑某意外怀孕,郑某身患不宜流产的疾病,无奈只能将孩子生下。由于其家境贫寒且对外负有许多债务,抚养不起刚出世的孩子。于是与其亲戚堂兄王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由王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06年郑某在医院生一男婴。郑某于孩子满月后将男婴交与王某及收养人赵某,由赵某给付郑某现金6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行为。出卖亲生子女是不是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孩子有监护权,从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托王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来看,郑某是为了转移抚养权和监护权,虽收受了现金6000元,不完全等同于“出卖”。郑某夫妇系女婴的法定监护人,虽郑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目的是转移抚养权和监护权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贩卖行为,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根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相关规定,对于母亲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要正确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放纵犯罪。对于收养中介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亲身母亲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这类特殊案件中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观方面,出卖人的动机对出卖行为的定性存在影响。亲身母亲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出卖14岁以下儿童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按犯罪论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出卖亲生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出于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机关不能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扩大解释,以防止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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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案中母亲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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