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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占用移动网络群发垃圾短信获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11-16浏览量:513

被告人使用伪基站并占用中国移动网络群发短信。日前,被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没收。

周某生于1993年,是江苏生东海县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周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并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网络信号,向周围人群发送短信息127 845条,收到短信用户为78727户,造成78727个用户通信中断。检察机关以涉嫌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将周某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延伸解释
    本案涉嫌的罪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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