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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来宾市男子韦某和柳州市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多名网友,在柳州市某宾馆开房聚众淫乱。昨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韦某、李某二人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刑。
今年2月26日至27日,韦某通过QQ等方式联系李某,表示自己要带女性朋友到柳州“玩”,邀请李某带上几个朋友一起参加。李某遂纠集张某、陈某、周某、申某4人参加聚会。27日下午1时许,韦某以同样事由又联系孙某(另案处理),并叫对方去开房,孙某在柳南区飞鹅二路谷埠街某宾馆开好房,韦某带着阿芬、阿芳,孙某则与李某、张某、陈某、周某、申某等,一起共七男两女在该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李某为追求刺激,组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系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李某均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淫乱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李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相关知识延伸: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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