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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洪某窜至某公交车上准备扒窃。行驶途中,余某看见洪某正在掏乘客的背包时,便提醒该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包,致使洪某扒窃未得逞。洪某恼羞成怒立马对余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其刺伤,随后趁乱从后门下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余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评析】
洪某随意殴打余某,并且情节恶劣,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对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分为典型的寻衅滋事如无事生非和非典型的寻衅滋事如小题大作。
本案被告人洪某本与被害人余某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只是因为被害人余某提醒乘客当心扒手而致其扒窃未得逞,这一偶发外部条件的刺激让被告人洪某恼羞成怒而借题发挥,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余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刺伤。结合本案看,对洪某的犯罪动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报复性的伤害行为而是倚强凌弱、骄横凶狠,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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