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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月,詹某去酒店参加朋友的宴会至晚上十点结束,在宴会上共喝了一斤白酒、六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时已是醉酒状态,他看到陈某从豪华轿车上下来,两人素不相识,而詹某因妒忌陈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无端对其辱骂并殴打,路人吴某见后前来劝阻无效遂报警。吴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詹某殴打陈某进行拍照的行为被詹某发现,故詹某强行将吴某的手机(价值4千元)抢走,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律师意见】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是一种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詹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随意殴打陈某,不听吴某劝阻。而詹某强行抢走手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吴某拍照,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吴某的手机,故詹某犯寻衅滋事罪。
【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已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由此可知,本罪在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本案中,詹某在喝醉后,无故殴打他人,为阻止吴某拍照,强行抢走其手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但实质上,詹某殴打陈某时与吴某并无冲突,后因詹某担心吴某进行手机拍照,遂抢走吴某的手机。因此,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肆意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有四种客观表现形式。本案中,詹某的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犯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0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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