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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这么一些人喜欢没事找事,无端挑起事端,借机殴打他人,刑法把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构成犯罪。
方某是黑摩的司机,长年在公交车站附近载客。2013年1月晚,方某似往常一般载客,在途经某街时,忽然车子侧翻,摔倒。由于车子摔的不巧,将车身及重要部件摔坏。
方某自然无法再载客,气氛的方某看见蹲在一小吃店门口的刘某,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便上前挑衅刘某,借口刘某因自己翻车而取笑自己为由殴打刘某。在点心店中吃东西的方某甲,方谋乙见状也出来殴打刘某。附近群众见状便好言相劝,使得刘某从殴打中逃离。但方某却未因此而放过刘某,在刘某逃走后,方某叫来自己的同伴,伙同一群人一起再次追赶刘某并殴打。
最终致使刘某皮肤多处擦伤、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方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刘某致歉,进行了赔偿。也同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本次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事后方某积极取得刘某的谅解,且赔偿刘某,根据这一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而一同殴打的方某甲与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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