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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让碾坏路面的游客车离开构成犯罪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4-19浏览量:577

【案情】
    2014年3月,八名游客合租一辆商务车,指定其中一名游客负责开车,到某县景区旅游。到了景区游玩之后,由于路况不熟悉,忘记了返回县城的路线,于是就边开车边寻找返回的路线,当经过一段刚浇筑的水泥路面时,为了节省时间,强行碾压过去,碾压了有大约二、三公里水泥路面,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把车辆围住不让车辆行驶,同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之后才能离开,村民与游客协商二十分钟之后未果,游客要求离开,村民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解决。
    民警出警后,游客称当地村民强行不让离开是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打击。村民对民警表示,被碾压的水泥路面是刚刚浇筑完成,正等待上级单位检查验收,如果一旦验收不合格,将损失三十万元,担心游客离开以后找不到人导致无法索赔,所以要求游客交一定的赔偿押金才能离开。

【评析】
    首先,根据《刑法》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之人身自由行为。从刑法之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侵犯之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客观上是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之程度,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村民看到路面被游客之车辆碾压,要求游客赔偿,双方自愿协商达二十分钟,此种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之“严重性”这个标准。再者,村民与游客协商过程中,游客手机通信是自由的,村民未限制游客与外界联系,此时游客可随时与外界联系,不符合非法拘禁罪要求的“关押、禁闭”状态。

其次,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之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之行为。本案中村民为了被损坏之路面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后要求游客赔偿之行为,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而是积极主张自己之合法权利,在协商未果时,才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其表明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心理。所以村民并不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之行为。

最后,村民的行为符合私力救济范畴之自助行为。自助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当然,采取自助行为态度要谨慎,要符合条件(一)须为保护自己之合法权利;(二)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之权利可以被恢复;(三)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之援助 ;(四)须具有自助之意思 ;(五)自助行为须具相当性、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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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村民看到水泥路面被游客之车辆碾压,及时制止此侵权行为,在游客下车之后,要求游客赔偿其损失,并积极与游客协商赔偿之事宜,协商未果时,报警求助。担心游客离开以后将不能或很难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游客不离开,以待公安机关介入。村民的行为并没有超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适度性、及时性、手段合理性之范畴。

  综上,村民之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当中的民事自助行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39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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