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2013年12月某日半夜,驾驶套牌小轿车的被告人尹某某自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计某某发生碰撞,致计某某被撞击身亡;慌乱的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同月23日,尹某某心怀愧疚,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尹某某承担,计某某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月,尹某某与计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尹某某赔偿计某某近亲属精神经济损失20万元,计某某近亲属对尹某某表示原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幅度,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对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认罪。
【评析】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为不应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分清事故责任,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的首要条件,必须以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依法规定,交通肇事导致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除发生事故后逃逸,尹某某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套牌机动车)并不能使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亦是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作出事故责任划分的。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若其未逃逸,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亦即,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依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对尹某某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396.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