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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刑事诉讼中,魏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对于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魏某的行为既属于诬告陷害罪也属于伪证罪,且魏某的行为因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伪证罪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魏某的行为属于构成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当事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本身并不要求行为人主动积极的去诬告,即使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消极被动的陈述也是诬告行为,意味着诬告陷害罪包含了消极被动的诬告,所以魏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二,魏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及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的魏某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第三,魏某的行为既满足了诬告陷害罪的要求也满足了伪证罪的要求,二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而非想象竞合的关系。想象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在法条中被两个法条重复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当事人在任何一个时空条件下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而伪证罪特指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的身份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行为人魏某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既满足伪证罪的行为要求同时也满足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因此魏某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而依据处理“法条竞合”诉讼时的“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伪证罪相对于诬告陷害罪而言就是特殊法,故魏某的行为应按照伪证罪定罪判罚。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还是诬告陷害罪进行认定时,应具体依据当事人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空条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21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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