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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高校女大学生艾某,在某网络平台上搜寻到顺风车的相关信息,并联系司机搭乘。但是在途中不幸遇到该车司机的猥亵,并被抢走钱包等财物。该车车辆没有牌照,当时天色昏暗并且沿途偏僻,没有监控设备,所以艾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抓获犯罪分子,她也无法就自己的损失获得赔偿。
【争议】
乘客搭乘顺风车遭遇损失,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搭顺风车是比较新颖的话题,近年来风头正盛,一方面它可以为搭乘者节省路费,并提供一种新的交通方式,另一方面,也缓解了交通运输压力,提供便利。然而,它也存在潜在风险。
本案中,艾某遭遇顺风车司机的猥亵和抢夺,作为信息提供者的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网络平台与司机串通进行违法行为的话,则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没有对车牌号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客观上给了不法分子作恶的机会,则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如果搭乘者自己选择顺风车,存在过失,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平台没有关系,则其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结】
随着移动端网络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搭乘顺风车。但是同时,公众也应该注意到其背后的风险,搭乘者要注意防范和自我保护,信息平台要对所提供的信息严加筛选,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顺风车的监管,出台相关规定完善制度。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20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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