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肇事逃逸起纠纷,量刑应该如何定?

肇事逃逸起纠纷,量刑应该如何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7-12-17浏览量:524

【案情】
    2016年12月30日夜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与相向驾驶的被害人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齐某当场死亡,吴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被告人吴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齐某为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吴某如何适用法定刑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对吴某进行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审判阶段,禁止对同一不法事实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认定刑罚裁量事实方面做重复评价。简言之,即定罪阶段的定罪情节不能在量刑阶段进行重复评价。
    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吴某之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其具备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交警部门也是据此作出责任认定。如果被告人吴某不具备逃逸这一情节,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当然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由于其逃逸行为已经是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定罪情节),依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通说理论,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确定宣告刑。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主动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作出的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对当事人进行量刑时,应依据,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179.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