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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被告人宋某驾驶货车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在翻车过程中造成车旁的林某当场死亡。经查明,宋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万泰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修期内。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宋某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民事部分,因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林某的家属魏某以万泰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被告,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该案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而产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条件只有两项,其一是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其二是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即使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引起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其次,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而形成的。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由《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规定的,其本质是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民事侵权而形成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驾驶人因其行为致使发生事故且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其行为在刑事上可能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民事上则统一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是两部相对独立但并行不悖的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发生竞合的,不影响其各依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即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会因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得以免除。
最后,刑事法对行为的定性不能直接改变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成立的罪名是不一样的。#p#分页标题#e#
我国刑法中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才能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民法中则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免责事由时,才能依法免除其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二者的追责原理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事故非发生在公共道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为由拒绝进行民事赔偿是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概念,属于片面地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在刑事上的定性可以改变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即使因其行为致使发生事故且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只要其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16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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