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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婴”在车被闷死,行为性质如何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7-02-01浏览量:611

【案情】
    居住在河北石家庄的荆某和梁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婴,九个月大。
    一日,丈夫外出劳动,妻子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携女儿并捎带午饭驾驶自家小轿车为丈夫送饭,到丈夫劳动的工地不远处,发现沙尘天尘土飞扬,不易将小孩子带出,遂将孩子哄睡觉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独自让九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车内。而自己锁好车门,来到丈夫身边,为丈夫送饭。
    等丈夫吃饭午饭,自己收拾停当后,忽觉孩子独自睡车内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车旁,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九个月大的孩子已经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梁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虽然梁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由于梁某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梁某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行为。
    第二,虽然梁某作为持有驾驶证件的专业驾驶人员,在驾校也学习到了一些有关驾驶汽车的安全知识,但在本案中出现的“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由于驾校不讲授此类知识,梁某也非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掌握这类知识,因此其不能预见这种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
    第三,梁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梁某作为母亲,非常喜爱自己的孩子,她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她对孩子死亡的后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综上,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轿车停驶时开放空调致车内人员上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14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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