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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偶然一次发现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军官证、驾驶证等,于是有了以此牟利的想法。经人介绍,齐某先后联系到魏某、刘某和赵某,应三人的要求为三人办理《士官退出现役证》,并收取了三人的定金共3万元。随后,齐某在网上联系相关人员,以1.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三套《士官退出现役证》,分别交给魏某、刘某和赵某。一日,赵某在使用《士官退出现役证》的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因怀疑进行询问。齐某与刘某等四人之间的非法交易就此暴露,随后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分析】
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不特定主体,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在主观方面,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主观要求是明知,既明知买卖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证件,依然进行了买卖行为。其侵犯的客体自然是武装部队对证件的管理和部队的信誉。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买卖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明知是国家武装部队的证件,依然为了牟利进行非法买卖,破坏了武装部队对证件的管理秩序和武装部队的信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符合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齐某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武装部队证件的情况下,进行武装部队证件的非法买卖,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根据《刑法》第375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09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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