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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12年6月8日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以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唐某约至某酒店,诱骗唐某参与赌博,利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局,骗取唐某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3名诈骗分子先后被抓获归案。另,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作案前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
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邓某、鲍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已发还被害人。
【评析】
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赌局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鲍某退出全部赃款且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邓某、鲍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
相关刑事知识:有期徒刑 、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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