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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骑摩托车撞人赔偿后骗保的行为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5

[案情]

2011年5月10日胡某为其所有摩托车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合同并加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止。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胡某的摩托车,车辆行使中,因追尾将同向行驶的郑某撞倒。何某随后将郑某送到医院治疗,共赔偿了各项费用4万余元。

何某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便联系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谢某,让谢某谎称是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何某同时联系胡某,要求胡某收到赔偿金后交给自己。保险公司依据何某、谢某提供的虚假材料,向被保险人胡某赔偿了11085元保险金。胡某收到该保险金后,交给了何某。

[评析]

被告人何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故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两者在犯罪主体方面不同: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括单位自然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谢某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系一般犯罪主体,故在犯罪主体条件上本案不符合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

2、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保险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仅是虚构谢某驾车的事实,骗取了保险金,其行为并未侵犯到保险管理秩序,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故在犯罪客体方面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胡某所有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其驾驶该车的事实,找到有驾驶证的被告人谢某为其顶替,谎称系谢某驾驶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保险诈骗罪 、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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