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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毒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55

提示: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08年11月5日中午谈某接到段某的电话,称其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价格为每克100元,接到电话后谈某用面粉制成了假毒品,并将假毒品交给了段某后,前往约定的地点收取钱5万元,被警方当场捉获。

【评析】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面粉冒充毒品贩卖给他人获取现金5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谈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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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8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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