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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笔者在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居民邓一洋以合作经销商品为名,伪造银行汇款证明和银行进账单虚构已预付货款,骗取他人货物。日前,该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邓一洋与广州某饮料有限公司签订饮料经销合作协议后,利用伪造的银行汇款证明和银行进账单虚构已预付货款,骗取该公司价值140280一批饮料。此外,其还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通过支付部分盐款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先后11次以赊账的方式在郭某经营的商店处批发价值118903元的食盐。
被告人邓一洋将上述饮料和食盐销售后,货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一空,至今无能力归还。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邓一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91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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