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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苏某在大楼门口拾到一张金额5万元的定期存款存折,户名正是其邻居祁某某,存折中还夹带着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苏某便到祁某某家中想还存在,正巧看到祁某某的身份证在桌上便顺手牵羊。苏某拿着盗窃来的的身份证去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沙某提醒该存单尚未到期,取了不划算。苏某便谎称自己是祁某某的丈夫,祁某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钱。银行柜员沙某想到该存单还有几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垫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赚几百块钱,便扣下存单自己掏钱给了苏某。祁某某丢失存单后立即到银行挂失,而后取出。事后沙某报案。
【评析】
苏某拾得存单后,利用盗窃来的身份证虚构事实,欺骗银行将祁某某存款取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本案犯罪对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征。苏某捡到的是存款单,在该存款单尚未从银行变现之前,其只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借款关系凭证,不能等同于货币或有价证券,难以直接认定为财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等认定苏某属侵占行为。
2、本案犯罪并非秘密进行。本案中,尽管行为人苏某利用拾得的存单和密码从银行取得了现金,但是该现金并非存单上所记载的现金,而是银行柜员沙某自己的钱,存单上祁某某的现金仍然在银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为人苏某的行为对银行和存款单的所有人祁某某均未造成财产损失,本案的实际受害人为沙某。因此,厘清本案,只需看苏某的犯罪行为对沙某而言是否属秘密进行,若是就涉嫌盗窃罪。然则对沙某而言,苏某的整个取款过程并非秘密进行,只是沙某贪图私利用自己的钱垫付给了苏某,因此不能以盗窃罪定罪。
3、苏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行为人苏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单现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银行故意隐瞒实情并且虚构情节而取款,但沙某并未识破苏某的欺骗行为,将自己的钱取给苏某,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本案容易产生歧义的,便是苏某企图欺骗的是银行且其认为诈骗已经成功,其并没有诈骗银行柜员沙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确是沙某。简言之,苏某意图欺骗的对象和真正受骗者并不一致,这属于苏某对诈骗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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