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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饲养的棉羊毒害后贩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9

【案情】

安某与白某,深夜用老鼠药使老曹饲养的10头棉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将羊屠宰后就在当地的农贸市场上销售羊肉,获利8000元。

【评析】

安某与白某用老鼠药使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但其后将中毒的羊宰杀并销售羊肉的行为应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对安某和白某最终应该按照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

安某与白某的第一个行为属于盗窃罪。安某与白某用老鼠药使老曹的羊中毒的行为当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很显然安某与白某是用投毒的方式来实现其盗窃行为。此处,安某与白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实施的这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这两种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这两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所以安某与白某在此处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安某与白某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

安某与白某的第二个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还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安某与白某在当地买毒羊肉会使当地老百姓对当地的羊肉市场产生极大的疑虑,使当地的经济及食品卫生产生极大的不安全感,其行为会影响经济秩序与经济活力。所以安某与白某的行为又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对于安某与李某应该按照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刑事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

相关刑事知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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